首页 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检查 第六条 在日常随机监督检查基础上,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可以启动飞行检查: 第七条 开展飞行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兽药GMP检查员和兽药执法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中监所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被检查企业和重点检查内容,按照随机原则组织… 第八条 开展飞行检查前,检查组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时间、人员组成和检查方式等。必要时,可以通过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请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飞行检查。涉… 第九条 中监所应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组应适时将飞行检查书面通知交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