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展飞行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兽药GMP检查员和兽药执法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中监所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被检查企业和重点检查内容,按照随机原则组织选派至少2名检查员,其中1名为检查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参加飞行检查工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选派至少2名兽药执法人员加入检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