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第五条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 第七条 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3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第八条 申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外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3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第九条 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非生物制品类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 第十条 申请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之外的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农业部逐步实行比对试验管理。 第十一条 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尚未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二条 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已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抽样和复核检验,但抽取的3批样品中应当有1批在线抽样。 第十三条 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复核检验或比对试验不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意愿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 实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品种目录发布前已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充比对试验并提供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审查的,依… 第十五条 农业部在核发新兽药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可以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且结果符合规定的,不再进行比对试验: 第十七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原批准程序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换发。 第十八条 对有证据表明存在安全性隐患的兽药产品,农业部暂停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已受理的,中止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 第十九条 对国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急需的兽药产品,必要时农业部可以核发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样品应当根据规定留样观察。样品属于生物制品的,检验期限不得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