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复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

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申请人无需提交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