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