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