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