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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 为适应新的监管需要,防范风险,我会重新修订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起设立的或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均简称“基金”)。 第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遵守证券业务相关法规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设有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稽… 第六条 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金运用决策、运作、监控等机构设置、职能、公司基本内部制度、业务流程等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本办法视同总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