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投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
投资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份额的10%。第九条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过规定的比例投资基金。
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为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最高为80%的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撤消、变更应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业务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基金。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业务必须保证基金交易、资金调拨、会计核算及内部稽核岗位的相互独立。
保险公司使用证券交易账户应当遵守《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设的所有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须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我会。
保险公司从事投资基金的业务,可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特别席位;也可在具有证券委托代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代理交易。
受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是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在证券经纪业务中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证券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十五年。
保险公司应当按月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投资基金的明细表。月报表须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上报,年报表须于次年一月底之前上报。投资基金明细表须加盖公司公章,投资部与财会部应保证报表数据真实、完整、一致。在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随时要求个别公司提供任何与投资基金有关的报表及材料。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和方向进行稽核审查,也可以不定期进行专项稽核。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者,中国保监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