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金融、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必要的金融、证券、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
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并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主要业务人员是指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主管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