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2.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2. 2. 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解决中央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办法处理。 (六) 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审计后,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 (七) 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 (八) 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 三、 明确责任,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 (九) 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 (十) 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十一) 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本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信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 (十二) 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 四、 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十三) 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 (十四) 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款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十五) 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 (十六) 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 (十七) 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 (十八) 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合理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 (十九) 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5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 五、 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措施的落实 (二十) 完善工作机制。要健全和完善解决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由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负总责,要抓紧研究制订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清欠时间、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等。从… (二十一) 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督查的力度,对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要进行重点督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 (二十二) 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 (二十三) 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完成清欠任务。监察机关要加大… (二十四) 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点,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 1.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