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2. 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解决中央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办法处理。 五、 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措施的落实 (二十一)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二十一) 2. 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解决中央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办法处理。 五、 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措施的落实 (二十一) 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督查的力度,对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要进行重点督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半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拖欠工程款严重以及清欠率较低的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要公开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控制新建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项目,暂停安排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对中央有关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不能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清欠进度。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