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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3. 2. 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解决中央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办法处理。
  4. 四、 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5. (十八)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十八)

2. 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解决中央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办法处理。
四、 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十八) 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合理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十七) 目录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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