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1.

1. 使用中央预算内或国债投资的地方人民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属于中央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按照投资渠道由中央有关部门予以安排。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落实配套,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