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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2004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外汇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一、 提高认识,明确工作方针和目标 二、 加强对赴俄经商人员的管理 三、 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对俄贸易方式 四、 加强对俄出口商品的报关、商检和外汇管理工作,规范俄来华包机业务 五、 加强对在俄中方企业和商人的组织管理 六、 发挥大型企业的带动作用,建立规范的物流体系 七、 加大服务力度,为我企业和商人在俄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八、 启动双边规范贸易秩序机制,加强对外磋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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