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2004年) 七、

七、 加大服务力度,为我企业和商人在俄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商务部要充分运用与俄经贸部共同建立的“中俄经贸合作网站”,并通过在国内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方式,通告介绍俄经贸、海关、质检、外汇、居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引导赴俄经商人员依法从事商务活动。外交部和驻俄使(领)馆要继续加强护侨工作力度,保护我企业和公民在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