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2004年) 四、
四、 加强对俄出口商品的报关、商检和外汇管理工作,规范俄来华包机业务
海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俄出口货物的管理。加强与俄海关磋商,改善海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为我企业和经商人员在俄开展正常的贸易投资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质检部门要加强对俄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商品出境,确保商品质量。继续与俄方就检验检疫证书互认、减少贸易技术壁垒等问题进行磋商。
外汇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顺利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督促企业遵守外汇管理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俄出口专业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的清查和整顿,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强化经营主体资格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与俄有关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打击假冒伪劣、维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合作。
税务部门收到中国企业和公民在俄从事经营活动受到税收方面不公正待遇的反映后,应与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促其解决。
民航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俄来华货运包机的整顿和管理,对已备案的俄空运公司重新进行安全合格审定,对我国内开通俄货运包机飞行业务的机场进行安全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