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增加透明度,…

一、 各市场主体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 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发行人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真实、公允地编制财务会计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方关系纵容、指使或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有意隐瞒重要财务信息的披露。 (二)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 (三) 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保荐机构要对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的健全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和判断,并在发行保…

二、 采取措施,切实解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 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二) 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三) 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 (四) 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 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六) 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七) 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八) 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九) 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三、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一) 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 (二) 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执业质量的日常监管。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证券监管部门将把有关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和监管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的行政处罚记入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三)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对于相关人员在新股发行申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应加大内部问责力度,并将问责和整改结果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 (四)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不断提升新股发行透明度,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