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2002年) 二、
二、 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52、150、240、241号令),以及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4〕67号)和《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5〕60号)的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因此,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及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整。
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241号令)的有关规定,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必须有偿出让并依法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开采所依据的储量,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评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