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署(2000年)

发布机关 新闻出版署
效力 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

一、 关于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制度

二、 关于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制度

三、 关于出版物征订委托书制度

四、 关于出版物的批发与零售

五、 关于网上书店

六、 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等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2、 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命令查禁的出版物; 3、 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 4、 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非法出版物; 5、 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6、 不得发行和出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7、 不得从非出版发行单位和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货; 8、 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也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 9、 不得张贴和散发法律、法规禁止或有欺诈性文字内容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10、 不得搭配销售、出租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11、 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标价和版权页; 12、 《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转让和转包。 13、 任何出版物发行单位(店、摊)要加强业务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只能从正式渠道进货,并妥善保存进货凭证备查。

七、 其他有关规定

1、 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书刊展销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出版、发行单… 2、 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进口的境外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发行或展销境外出版物,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3、 按规定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出版单位在内部出售,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