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署(2000年)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署(2000年) 2、 2、 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进口的境外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发行或展销境外出版物,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境外出版物不得用于营业性出租。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出版物参照境外出版物管理。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