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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解释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司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司法部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业务司局在征求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后,可以就个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但只限于对提出请求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应业务处室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解释由有关业务司局起草,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法制工作和相关业务工作的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 解释应当经部长决定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规范性文件格式发布。 第三十五条 解释包括“解释”、“批复”两种形式。 第三十六条 解释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原起草解释的业务司局提出具体意见,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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