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业务司局在征求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后,可以就个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但只限于对提出请求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应业务处室予以答复,不得以本司局名义发布面向全国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