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八章 参与国家立法工作 第三十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三十条 第八章 参与国家立法工作 第三十条 法制工作部门与有关业务司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对有关部门征求司法部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或草稿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