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与有关业务司局承办法律法规草案或草稿复函工作,应当从依法治国全局和司法行政工作的角度,及时高效、有理有据地提出意见。

对于重要的法律、法规草案或草稿的意见,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向部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