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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参与国家立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司法部受国务院委托起草司法行政法律草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征求司法部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或草稿,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司局研究答复。 第二十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与有关业务司局承办法律法规草案或草稿复函工作,应当从依法治国全局和司法行政工作的角度,及时高效、有理有据地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法制工作部门与有关业务司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对有关部门征求司法部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或草稿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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