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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审议

第十六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作审核报告;根据需要,原起草的业务司局负责人对草案作起草说明。 第十七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行政相对人代表参加,听取其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部长办公会议一次审议未获通过的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原起草的业务司局根据部长办公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重新上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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