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五章 审议 第十八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审议 第十八条 对于部长办公会议一次审议未获通过的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原起草的业务司局根据部长办公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重新上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