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六章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送审 第十九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应当以司法部送审稿的发文形式报送国务院。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后,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配合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修改工作。审核修改过程中,有关业务司局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部法制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