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六章 送审 第十九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六章 送审 第十九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应当以司法部送审稿的发文形式报送国务院。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