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五章 审议 第十六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审议 第十六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作审核报告;根据需要,原起草的业务司局负责人对草案作起草说明。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