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修改形成的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审查并决定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