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国务院重新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业已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