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01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体育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九日)

一、 调整方案

二、 实施办法

(一) 5所体育学院的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地方政府统筹进行必要的布局结构调整。 5所体育学院的教育事业费,原则上由财政部按照2000年度财政拨款数扣除一次性专款后,再上浮15%,作为划转地方2001年的经费指标。实际划转经费基数不低于200… (二) 5所体育学院要继续为国家的体育事业发展服务,努力为本地区培养人才。对一些体育特色比较强的专业或专业点,应实行跨省(直辖市)或面向全国招生,如需调整须经教育部和体… 5所体育学院的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5所体育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5所体育学院享有本地区政府出台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各项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发挥5所… 体育总局对5所体育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信息沟通、扶持特色专业等方面,在政策上继续给予指导、关心和支持。5所体育学院要继续承担并完成好体育总局有关训练、… (四) 5所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以下简称竞技体校)一并划转地方管理,业务工作接受体育总局指导,继续作为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训练和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由财政部根据2001年… 5所体育学院已经分别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要继续按照原来的安排执行,体育总局可以根据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调整。 (五) 5所体育学院2000年度的决算工作仍由体育总局负责。

三、 组织实施和步骤

(一) 体育总局要指定办事机构或专门人员与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调整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等各项工作,保证学校平稳过渡。 (二) 由体育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负责完成5所体育学院事业费、基建投资等有关资金划转或核拨工作。 体育总局和有关省(直辖市)共同做好学校的人事、档案、资产等交接工作。 (三) 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5所体育学院的财务状况按照国办发〔2000〕1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办理。 (四) 工作进度:2001年3月底前继续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在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01年4月份进入实施阶段,并完成资金划转或核定工作,6月底… 本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由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