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第五条 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执行《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8号)、《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附件:

一、 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二、 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

(一) 政府债券; (二)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三) 央行票据; (四) 金融债券; (五) 短期融资券; (六) 公司债券; (七) 中期票据; (八) 企业债券。

三、 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