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证券公司因包销而买卖证券,或者为对冲风险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