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一、 文本内容

(一)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 区域协调 2. 市域空间管制 (1) 确定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生态林地等)、重要资源(基本农田、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湿地和水系、矿产资源密集地区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和建设控制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2) 依据上述空间管制要素,确定空间管制范围,提出空间管制要求。 3. 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1) 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 (2) 明确市域城镇体系,重点市(镇)的发展定位、建设用地规模; (3) 提出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策略,村镇规划建设指引。 4. 交通发展策略与组织 (1) 提出交通发展目标、策略; (2) 明确综合交通设施(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市域轨道和主要综合交通枢纽等)的功能、等级、布局,以及交通廊道控制要求。 5. 市政基础设施 (1) 提出市域市政基础设施发展目标与策略; (2) 明确能源、给水、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区域性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要求。 6.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1) 提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要求; (2) 确定市域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优化的原则与配建标准。 7.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 明确市域内各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2) 提出其他古村落的风貌完整性等保护要求。 8. 城乡综合防灾减灾 (1) 提出城乡综合防灾减灾目标; (2) 明确主要灾害类型(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及其防御措施,根据需要提出危险品生产储存基地的布局和防护要求。 9. 城市规划区范围 10. 规划实施措施 (二) 中心城区规划 1. 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2. 城市规模 (1)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2) 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3. 城市总体空间布局 4.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 确定公共中心体系; (2) 明确主要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用地布局。 5. 居住用地 (1) 提出住房建设目标; (2) 确定居住用地规模和布局; (3) 明确住房保障的主要任务,提出保障性住房的近期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原则等规划要求。 6. 综合交通体系 (1) 提出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明确交通发展目标、各种交通方式的功能定位,以及交通政策; (2) 确定对外交通设施的布局,提出重要交通设施用地控制与交通组织要求; (3) 确定城市主要综合客货运枢纽的布局、功能与用地控制; (4) 确定城市道路系统,提出干路的等级、功能、走向,红线和交叉口控制,以及支路的规划要求; (5) 提出城市公共交通(常规公交、快速公交、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等)的发展目标、布局以及重要设施用地控制要求; (6) 提出城市慢行系统(步行、自行车等)规划原则和指引; (7) 提出停车场布局原则,明确停车分区与停车泊位分布指引,以及停车换乘等大型公共停车设施的布局、规模等控制要求。 7. 绿地系统(和水系) (1) 提出绿地系统的建设目标及总体布局; (2) 明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布局和规划控制要求; (3) 提出主要地表水体及其周边的建设控制要求,对具有重要景观和遗产价值的水体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及周边区域内土地使用强度的总体控制要求。 8. 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 (1) 提出历史文化遗产及传统风貌特色保护的原则、目标和内容; (2) 提出城市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的保护要求; (3) 提出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管控要求; (4) 提出历史建筑及其风貌协调区的保护原则和基本保护要求; (5) 明确保护措施,包括:历史街巷和视线通廊保护控制,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的控制等。 9. 市政基础设施 (1) 明确市政基础设施(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卫设施等)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标准; (2) 提出污水处理厂、大型泵站、垃圾处理厂(场)等重要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 10. 生态环境保护 (1) 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目标; (2) 确定环境功能分区; (3) 提出主要污染源的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11. 综合防灾减灾 (1) 明确抗震设防标准,提出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建设要求,规划主要防灾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和救援通道; (2) 确定城市防洪排涝的基本目标与设防标准,提出重点地段的防洪排涝措施; (3) 确定消防、人防的建设目标,提出主要消防设施的布局要求; (4) 提出主要地质灾害类型的防治与避让要求。 12. 城市旧区改建 (1) 划定旧区范围,提出旧区改建的总体目标和人居环境改善的要求; (2) 明确近期重点改建的棚户区和城中村。 13. 城市地下空间 (1) 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原则和目标; (2) 明确重点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控制要求。 14. 规划实施措施 (1) 明确规划期内发展建设时序; (2) 提出各阶段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二、 图纸内容

1. 城市区位图 2. 市域城镇体系现状图 3.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4. 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5. 市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图 6. 市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7.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图 8. 城市规划区范围图 9. 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 10. 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 11. 中心城区绿线控制图 12. 中心城区蓝线控制图 13. 中心城区紫线控制图 14. 中心城区黄线控制图 15. 中心城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16. 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图 17. 中心城区道路系统规划图 18. 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图 19. 中心城区居住用地规划图 20. 中心城区给水工程规划图 21. 中心城区排水工程规划图 22. 中心城区供电工程规划图 23. 中心城区通信工程规划图 24. 中心城区燃气工程规划图 25. 中心城区供热工程规划图 26. 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图 27.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 28.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

三、 强制性内容

1. 规划区范围。 2.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 3. 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地保护区和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 4. 城市“四线”及其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包括: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5. 关系民生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6. 重要场站和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干路系统(特大城市为城市主要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轨道交通线路走向、主要控制节点和车辆基地。 7. 生态环境保护,包括:环境保护目标和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8. 综合防灾减灾,包括:城市抗震设防标准,城市防洪标准,蓄滞洪区、应急避难场所等综合防灾减灾设施布局。 文本中的强制性内容可采用“下划线”方式表达。强制性内容应当可实施、可督查。需要通过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边界的强制性内容,可采取定目标、定原则、定标准、定…

四、 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