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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文物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文物局: 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公布了10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对保护我国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起了重要作用。“十五”期间国家继续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专…

一、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按规定程序批准。历史街区已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被认定为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并被明确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二) 历史街区环境保存完整统一,能反映出当地某一历史时期的典型风貌特色,且有较高历史价值; (三) 历史街区内反映历史上典型风貌的房屋建筑、构筑物及环境(道路、河流、树木、院墙等)基本是历史的真实遗存; (四) 历史街区面临自然和人为破坏的威胁,需及时抢救; (五) 历史街区保护整治工程已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且地方配套资金大部分已落实。

二、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 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

(一) 项目申请 (二) 专项资金的审批

四、 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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