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一)

(一) 项目申请

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厅)联合提出项目申请,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由上述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并制定出三年规划,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1年12月31日。

项目申请应附有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和项目实施的规划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