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2002年) 三、 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2002年) 三、 三、 做好《目录》管理向《公告》管理过渡的衔接工作 (一) 对《目录》废止后仍需继续生产的车辆产品,企业应在《目录》废止前申报《公告》。申报程序按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 (二) 《目录》废止前,原《目录》内的产品已完成检测项目且具备有效试验报告的,并符合国家对车辆产品技术法规要求的,在申报《公告》时,经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审核确认后… (三) 申报《公告》的产品,应按照车辆识别代号(VIN)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企业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进行调整时,需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