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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六)

(六) 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在各级党委统筹下,各级人民法院与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就本系统纠纷化解情况及成讼情况常态化开展会商研究,对“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深挖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就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采取有针对性治理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