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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七)

(七) 建立健全先行协商调解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物业服务、金融消费、证券期货、货物贸易、知识产权、价格争议等领域行业企业内部协商和解及调解工作制度,健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企业主体以及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残疾人、涉退役军人等主体调解引导机制,制定符合行业和主体特点的调解工作指引,规范调解流程,明确支持调解的政策依据。已建立行政调解制度的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强化工会、商会、行业协会等调解职能,引领、促推本系统内纠纷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