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转制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应当办理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商注销;原有限责任公司主体继续存在的,不得在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并应当自取得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