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近年来,各保险公司相继开展了一些教育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了进一步向广大青少年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保障,人民银行于1998年会同国内主要经营寿险业务的…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费
第七条
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
如实告知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第十六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释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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