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教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 第六条 关于开展教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