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