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