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教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 第二条 关于开展教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