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加快推进我国土地登记资…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市场规范化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 二、 采取措施,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这次试点为期半年,时间从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我部《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 附件:一、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城市名单 二、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 附件一 1、 北京市 2、 天津市 3、 河北省 4、 山西省 5、 内蒙古自治区 6、 辽宁省 7、 吉林省 8、 黑龙江省 9、 上海市 10、 江苏省 11、 浙江省 12、 安徽省 13、 福建省 14、 江西省 15、 山东省 16、 河南省 17、 湖北省 18、 湖南省 19、 广东省 20、 广西自治区 21、 海南省 22、 四川省 23、 重庆市 24、 贵州省 25、 云南省 26、 陕西省 27、 甘肃省 28、 青海省 29、 宁夏自治区 30、 新疆自治区 附件二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加强土地市场规范化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权利状况,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国… 第二条 (土地登记资料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指对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件资料。包括权… 第三条 (委托机关)土地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事业部门具体承办土地登记查询事务。 第四条 (土地登记的查询范围)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查询: 第五条 (查询方式)土地登记的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自行抄录土地登记信息,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机关摘录或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第六条 (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必须出具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七条 (查询土地登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查询原始凭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特殊登记资料查询的限制)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土地登记资料,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查询。 第九条 (办理时限)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准予查询。 第十条 (查询要求)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查询人应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在登记资料上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拆页等。查询人… 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土地登记查询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的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以及受理后发现所查询内容属于不予受理查询范围的,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和原… 第十三条 (查询人的责任)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款所列查询人,对查询的原始凭证内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查询收费)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诉讼)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作为的,查询申请人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处罚)土地登记人员或土地登记资料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单位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