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查询土地登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查询原始凭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
土地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予的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出具代理机构证明及查询人的工作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由其指定的查询人提交县级以上所在机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查询人的工作证件。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由其指定的查询人提交当事人申请公证、仲裁的证明和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查询人的工作证件。
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明。